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字遗产难以继承
“判定是否属于数字遗产,先要看是不是数字式财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现在大家熟知并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严格来说不完全算是虚拟财产,钱包或余额中的数字是真金白银,只不过是存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从法律上讲,这些财产本质上还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财产,通常认为是债券,我更倾向于认定是物券,但不论哪种都属于人们财产权中合法享有的财产。此外,网络上还有许多虚拟财产,如数字货币、游戏装备等也都算数字财产。”
据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介绍:“在学理上一般将数字遗产界定为基于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
在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其数字遗产时容易出现许多问题。那么,当下对数字遗产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呢?
“目前数字遗产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郑宁说,一是用户本人对账号仅享有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所有权,此时账号无法被继承,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关闭、删除、注销用户账号。无论是基于情感因素还是涉及经济价值,此种情形均极易因账号内容权利归属引起纠纷。第二种是用户享有所有权,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此时继承数字遗产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此种情况下,纠纷主要集中在如何证明有权继承,以及继承份额如何划分两个方面。
为什么在继承数字遗产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呢?对此,刘俊海说:“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在理论上没任何障碍,比如支付宝的余额、微信钱包的余额以及绑定的银行账户,这些财产都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并没太多的疑难问题。”
“但在实践当中,有些人在继承数字遗产时总会出现问题,比如被继承人的相关账号及密码没有告诉家人,甚至家里人都不知道里面还有余额,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被继承人在用的一些网络平台,从而出现问题。”刘俊海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对此只是以一种相对保守的姿态,确认了数据应受法律保护,却还没有肯定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有待今后继承法的修改。”
加快法律升级改版,修改网络服务协议
据了解,数字遗产该如何处理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业界对于立法解决数字遗产问题的呼吁越来越多。
刘俊海认为,处理数字遗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详细规划数字遗产继承的规则,明确继承人继承数字遗产的流程。当有继承人出现时,平台有义务协助继承人依法继承数字遗产。平台在处理数字遗产时履行好通知的义务、披露的义务、协助的义务以及保密的业务,这也是处理数字遗产时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要把数字遗产的问题考虑进去。
“法律的改版升级是解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手段。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1985年实施的,到目前已有30多年。法律必须要与时俱进,驶入互联网时代的快车道。”刘俊海说。
在郑宁看来,处理好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要从五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信息资源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在制定法律时还没有出现QQ、博客、游戏账号等这些数字概念,所以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性规定中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QQ、博客、游戏账号等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的界定。
二是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她认为,网络用户都为数字遗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甚至金钱。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保护数字遗产的条例,但有关部门可以加大对网站或者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力度,通过运营商的技术手段获取密码或修改服务协议增加继承这一方面细则进行解决。同时,还要做好数字遗产的范围界定、保存、管理、分割等工作。
三是利用网络公司做好数字遗产继承服务。目前,数字遗产案已经催生出一个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一批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应运而生,这些网站会让人在生前把重要的数字遗产、想说的话提前准备好,在网站确认当事人去世之后会发给指定的收件人,即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四是通过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如果逝者生前对数字遗产立下了有效的遗嘱形式,那么继承人就可以根据遗嘱继承数字遗产,但此种继承的前提仍旧是数字遗产在法律上属于可以继承的范围。
五是构建数字遗产保护的安全保障体系,提升数字遗产保护能力。针对数字遗产保护中存在问题,建立专门的技术服务部门,完善我国数据保护机制以及提升我国数据存储技术和能力,针对网络服务商协议制定相关计划,何种情况下关停账号、何种情况下保留账号并允许他人在线共享账号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建立数据托管服务,对数据进行备份,针对数据遗产的使用期限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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